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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面向部分重点高校2018届硕士及以上毕业生招录公务员公告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10-25 | 阅读次数:

为吸引高层次专业人才,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现就面向部分重点高校2018届硕士及以上毕业生招录公务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范围及对象

招录主要面向部分重点高校2018届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含2016届、2017届毕业未就业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生)。

面向部分重点高校招录公务员范围附后。

二、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学习成绩良好,能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报考人员还须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招录条件,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录机关(单位)

招录机关(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党政机关、乌鲁木齐市党政机关及部分地州市党政机关选调生。

招录机关(单位)详见招录职位表,《职位表》中专业要求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和大学本科专业目录大类。

四、招录程序

招录包括报名、组织推荐、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程序。各环节出现职位空缺按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录用结束后对空缺职位可以调剂补录。凡未入闱报考职位,但所报调剂职位空缺的考生可参加调剂补录。

报考职位入闱考生不再纳入调剂范围。

1、报名

报考人员填写《组织推荐登记表》,交所在学院(系)党组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免收考生报名费用。

2、组织推荐

学院(系)党组织负责对报考人员上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其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等情况进行审查,向大学就业指导中心提出推荐意见。

3、资格审查

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结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学院(系)推荐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报考条件、经组织推荐的考生名单反馈新疆招录工作组进行资格复审。

4、考试

考试主要通过面谈方式进行,面谈测评满分为100分。

考试在北京市、上海市、陕西省、甘肃省分设考点,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符合报考条件、经组织推荐的考生需在面谈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集中。

5、考察

面谈结束后,根据面谈结果,综合考虑岗位需求、个人志愿、学校推荐意见等确定考察人员,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6、体检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详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网站)等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进行。 

体检费用待录用到岗后,由招录机关(单位)报销。

7、公示

体检合格人员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与招录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8、录用

拟录用人员毕业并到岗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五、相关政策

    自治区区级机关招录配套政策主要包括:

1.招录单位报销报考体检费用、首次进疆交通费(飞机、火车、汽车)。

2.到岗后,招录单位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3.招录机关一次性给予博士1万元、硕士5000元进疆补贴。

4. 给予博士每年2万元,硕士每年1万元生活补贴,在岗期间连续发放5年。

5.在疆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博士5万元、硕士3万元购房补贴。

6.配偶为全日制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志愿到新疆工作的,根据本人条件,通过双向选择推荐在当地就业,可享受事业单位简化招聘程序的绿色通道政策。

7.博士研究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主任科员;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副主任科员。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

8.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专长,适时安排到县(市、区)挂职锻炼,博士挂任县(市、区)科技副职,硕士挂任县(市、区)工作部门副职,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到实职领导岗位。

9.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招录重点高校硕士以上毕业生数据库,加强对招录人员的跟踪培养,表现优秀的纳入后备干部培养。

六、监督及纪律要求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部门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3、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对考试舞弊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已被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

4、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它

1、本《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另行通知。

2、本《公告》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咨询、监督电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0991—23980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0991-368976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检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                          0991—3689635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7年10月20日